延边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当事人:延吉市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
地  址:延吉市延吉街发展一队发展小区
你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参加了“汪清县人民医院眼科手术显微镜和眼科手术示教系统采购项目”(项目编号:JLYBCG2015W-XJ-09-23 标项一、标项二)的招标投标。经查实,你公司投标文件中(投标产品)授权书属于虚假材料,我机关已依法向你公司发出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未收到异议。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,其投标文件无效。同时,你公司上述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、成交的行为,扰乱了本次招标活动的秩序,影响了本次项目的中标结果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和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8号)第七十四条第(一)项的规定,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一、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;
二、从网上公告当日起,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依法向延边州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。
 
延边州财政局
2015年5月16日 |